勞工法急問
你好, 我十一月二十七日交信要求十二月二十七日為最後工作日,及後再以電郵及電話方式即時通知人事部,十二月三十跟三十一會放補假,正確離職日期係十二月三十一日。
問題一,人事部於28日通知我,他們不同意我的要求,他們要求我十二月二十六日離職。以避免出double pay。我想問我可否不同意他們的決定並收回我離職的決定呢?
問題二,他們要求我不要去勞工處告佢地,還赫我話會影響公司對我的印象,上司跟我的關係及影響reference check。這樣我可以告佢恐嚇嗎?
問題三,他們一直不給我們放法定勞工假,並以金錢作補償,我可以告他們嗎?我需要退還補償嗎?告他們我有什麼益處?
問題四,他們一定要我二十六號離職可否視為他們解雇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