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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急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November 29, 2013, 17:15 (3794 天前) @ ivan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的問題主要在於通知期及離職日期修改。
問題一:
閣下首先在十一月二十七日遞交信辭職,而後再向公司申請延長通知期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但被公司拒絕。在這情況之下,閣下因修改離職日期是有權利向公司是出修正,並收回辭職的決定,但假若公司已經接納了閣下辭職申請的話,公司是有權利拒絕閣下申請收回辭職的。
問題二:
另外公司要求閣下不要去勞工處投訴,投訴一事最終取決是對事情的看法,能否達致共識解決問題,如未能達成解決辦法,閣下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要求去勞工處作出投訴。而恐嚇閣下一事,如閣下感到被恐嚇的話,是可以向有關當局投訴的
問題三:
根據僱傭條例,法定假期是不能以薪代假的,如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問題四:
公司要求閣下二十六號離職可否視為解雇?如公司接納閣下收回辭職的決定,再要求閣下二十六號離職才算是解雇。但公司拒絕閣下收回辭職申請,則不能算是解雇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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