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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15, 2019, 10:45 (1654 天前) @ Cecilia

多謝 閣下查詢。有關做法並不合理,今引法例如下供參考:

按《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 連續 10 星期的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 4 星期(無薪產假)。

《僱傭條例》就放取產假有以下規定: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 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 放 10 星期產假的打算。

既然閣下的僱主已經將9月23日作為有薪產假的首定,則以此日計起其後連續 10 星期可享有薪產假,領取產假薪酬。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另外,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 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 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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