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訂明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僱傭條例》中並沒有「no pay leave(無薪假)」條文,假若僱員要申請無薪假,必須獲得僱主批准。假如僱員在沒有合理解釋以及僱主批准情況下缺勤,即可被視為曠工。僱主除有權按僱員實際缺席時間扣除薪金外,僱員更有機會被警告(口頭或書面),曠工情節嚴重者(例如引致公司重大虧損者)或多次曠工,則僱主有權以《僱傭條例》第九條中「慣常疏忽職責」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僱員有感權益侵損,如欲就僱傭合約有關事宜向勞工處作出查詢、投訴或提出申索,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D56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