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員工離職賠償金是否合理
多謝 閣下查詢。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第6條規定,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權委在此建議並促請各商戶、公司應因應實際交通情況制定應變措施,讓僱員彈性上下班,至於工薪安排,由勞資協商。
《僱傭條例》訂明,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另外,《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閣下僱傭合約中「未滿三個月試用期離職需補償僱主5000港元罰款」表證上令僱員於離職是需要付出多於《僱傭條例》訂明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成本,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有關做法並不合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