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左A約未返工, 想接受B公司offer, 但雇主要告我
閣下的提問涉及是否毀約,以及僱傭合約中有否相關毀約的賠償條款。一般而言,僱傭合約生效日是簽約日,一或入職日,均要以合約條款為準! 假若合約中並無不入職的毀約賠償條款,而僱主以未入職理由追討 閣下“代通知金”乃不恰當及不合法,原因乃原則上雙方並不存在僱傭關係。
由於資料不足,需請 閣下提供更多僱傭合約內容方能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