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病假計算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最初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之後開始每月累積四天,最高可累積120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上文法例已指出“受僱期間持續累積”,而病假期間亦屬受僱期間。這裏提醒要留意01/04/2015 - 29/07/2015有薪病假期間,當中包括3天法定假日 (勞動節、端午節、回歸紀念日),病假與法定假日重叠應發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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