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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病假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30, 2019, 15:44 (1612 天前) @ Janice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最初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之後開始每月累積四天,最高可累積120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上文法例已指出“受僱期間持續累積”,而病假期間亦屬受僱期間。這裏提醒要留意01/04/2015 - 29/07/2015有薪病假期間,當中包括3天法定假日 (勞動節、端午節、回歸紀念日),病假與法定假日重叠應發全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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