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這樣做是否屬毀約﹑恐嚇及打算無理解僱?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
假若雙方已簽署合約,中途僱主突然提出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僱員不同意,則為僱主單方面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提出補償申索,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但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勞審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終止僱傭金是指(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 (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3)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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