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僱主這樣做是否屬毀約﹑恐嚇及打算無理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December 16, 2019, 16:03 (1565 天前) @ Carol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

假若雙方已簽署合約,中途僱主突然提出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僱員不同意,則為僱主單方面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提出補償申索,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但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勞審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終止僱傭金是指(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 (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3)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