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簽合約,有試用期,辭職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定 閣下在試用期第一個月後,雙方事前或合約並沒有協定通知期,按法例則須不少 於 7 天通知。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包括工資。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如 閣下需要追討欠薪,請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詳情請瀏覽: https://www.1823.gov.hk/tc/faq/how-to-seek-help-from-labour-department-if-employer-and-employee-have-a-dispute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