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假設。假設通知期為七天:
1. 閣下2019年11月4日入職,受僱滿三個月日子為2020年2月3日。假設 閣下2月4日遞信即時辭職,則要支付七天*代通知金予僱主。計算公式為:
「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假設休息有薪
2. 通知期法例並無指明不可多於僱傭合約規定的日子,法例只是規定不可少於合約或法例指明日數,故 閣下無須精準計算。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