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即是說, 假切僱員月入2萬元(月薪), 若某個月份有一天勞工假, 如當月全月上足班, 沒請過假, 理應出足全份糧(2萬元), 但當月因有一天勞工假, 而僱主以12個月平均工資去計箱勞工假薪酬, 結果, 因累計緦收入與上班日數後, 平均工資是被嚴重拉低的(因之前累績了遲到, 己扣錢, 如當月2萬元, 因為遲到, 減了100元遲到, 結果只得19900的金錢基數), 僱員收到該月的工資, 是不足2萬元, 最後, 工資基數被拉低, 但日數照計算, 實不公平, 這明顯不合理及被剝削. 因已致電勞工處轉1823的同事, 有兩個答案, 1)法例沒訂明遲到是否可剔除遲到而又被扣款日 2)必需剔除, 因僱員收不到當天的整份工資
請教, 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