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問題
合約內容:
聘用期:由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31日
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由受聘日開始計算
離職或終止合約:試用期內須給予七天通知期,或補償相當於離職時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滿後,須在一個月前給予對方書面通知,或補償相當於離職時兩個月工資的化通資金
簽約日期:24/7/2014請問如果我想現在終止合約,需要多少時間通知?需要賠償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的情況是有試用期,試用期為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而閣下合約訂明試用期內須給予七天通知期,根據僱傭條例,在試用期首月終止合約,雙方是無須支付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另外僱傭條例規定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因此閣下在試用期首月終止合約是不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而閣下的合約條款,由於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所以是無效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