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14週產假的放取安排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關於放取產假有以下規定: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 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 10 星期產假的打算。
貴公司即使享有14周有有薪產假,也需遵照《僱傭條例》做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