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及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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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另外,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 12 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
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公司要求員工放無薪假的日子涵蓋有薪休息日,該休息日是否有薪視乎勞資協商而定。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