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後被公司強制自我隔離14日,卻被公司以年假作抵扣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此外,法例亦定明罰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條例字眼說明,「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當中「或其代表」指向性甚廣,有機會為職管級人員。理論上,只要僱主沒有「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沒有令僱員少令法定權益,就不屬違法。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