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試用首一個月,辭職需要支付30天代通知金?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為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 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
不完整工資期工資無法定公式計算。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