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以418條例計算勞工假期問題
你好,想請教一下關於418條例問題:
例子如下:有一PART TIME 員工於2019年1月入職,合約試用期為3個月。
他於20/05/2019-16/6/2019這4星期期間達到了418條件,
17/06/2019-14/07/2019這4星期期間也達到了418條件,但於
15/07/2019-11/08/2019這4星期期間未達到418條件,所以是否不屬於連續性合約開始?
若他以上日子都達到了418條件,是否以20/05/2019開始起計試用期3個月,並需要試用期內連續4星期都達418.才可享有有薪勞工假期福利?否則,若中間斷開418都要重頭計算3個月並都連續工作4星期滿18小時才開始享有有薪勞工假期福利?
謝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