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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418條例計算勞工假期問題

by Shirley Chan @, Wednesday, February 12, 2020, 15:56 (1529 天前)

你好,想請教一下關於418條例問題:

例子如下:有一PART TIME 員工於2019年1月入職,合約試用期為3個月。
他於20/05/2019-16/6/2019這4星期期間達到了418條件,
17/06/2019-14/07/2019這4星期期間也達到了418條件,但於
15/07/2019-11/08/2019這4星期期間未達到418條件,所以是否不屬於連續性合約開始?

若他以上日子都達到了418條件,是否以20/05/2019開始起計試用期3個月,並需要試用期內連續4星期都達418.才可享有有薪勞工假期福利?否則,若中間斷開418都要重頭計算3個月並都連續工作4星期滿18小時才開始享有有薪勞工假期福利?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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