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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非工傷)期間, 僱員自願提早回公司工作, 如在公司發生意外, 勞工保險是否不包賠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12, 2020, 17:18 (1534 天前) @ Qq

多謝 閣下查詢。

1. 病假期間,實宜應遵照醫生指示在家休息,回公司工作並不恰當。
2. 請參閱 貴公司勞工保險條款條件。
3.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員如在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1.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用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3.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或
4.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無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1.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2. 僱員蓄意自傷;
3.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而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或
4.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有關情況,決非用三言兩可語斷言包或不包,問題關鍵是僱主、保險公司是否承認「僱員提早回公司工作」的行為是由僱主要求指令而引起。權委暫且先假設僱主「認數」(即使僱員自願提早返工亦當你正常返工),當僱員遭遇工傷時,僱主除了必須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外,亦須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書面或指定表格)通知保險承保人。另外,僱主應妥善保存向受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的紀錄、由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及「評估證明書」(表格7)、病假紙和醫療費單據的正本等,並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遞交有關文件,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補償款項。再者,僱主如收到任何法律文件,包括法院的命令或傳票時,應盡快跟進,嚴謹處理。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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