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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418條例計算勞工假期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12, 2020, 17:48 (1507 天前) @ Shirley Chan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1. 法定假日薪酬的給付,跟試用期的長短從來無關。
2. 逆向思維,當閣下問及「某一定法定假日是否可以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時」,就需檢驗「在該法定假日之前,是否已經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
3. 留心及理解上文「緊接」二字。
4. 既然閣下提供具體資料,權委就代入有關資料助閣下理解:
-在1/7/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閣下可以放取當天的法定假日但並不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原因:於20/05/2019-30/6/2019期間,閣下雖然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然而在該時空間,該法定假日前,閣下按「連續性合約」的受僱期少於3個月
-在14/9/2019(中秋節翌日)閣下可以放取當天的法定假日,理論上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假使閣下於20/05/2019-19/8/2019期間,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但19/8/2019-13/9/2019 該期間是否跟14/9/2019(中秋節翌日)「緊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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