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侍產假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第七章:侍產假」所示,
如僱員在放取侍產假當日或之前,已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須於以下日子或之前,向僱員支付侍產假薪酬:
1. 僱員在該侍產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或
2. 如僱員已停止受僱,在停止受僱後的 7 天內。
僱主如沒有給予合資格僱員侍產假或支付侍產假薪酬,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