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行要求和解
我上年 7 月响公司搬野受傷,於是報比勞工署跟進,話說僱主以佢無叫我做引至受傷嘅工作作為拒絕承擔責任嘅理由,咁勞工署調查結果又認為公司要對事件負責,雖然有掙議所以唔可以安排做判傷,但勞工署已經收咗我個醫療報告話有部分永久傷殘,所以就轉介咗去法援搞,期間保險公司公證行搵人了解過事件,而我亦响 11 月交哂資料比法援,法援亦响 1 月出信比 勞工署、醫生 攞資料,直到噚日保險公司公證行另一個職員聯絡我,話想同我傾和解賠償,我話我依家連判傷都未做都唔知點計賠償額,而且僱主認為自己無責任,之後佢話想攞我醫療資料睇下受傷情況同件事有冇關係,我話勞工署同法援已經有資料,我相信呢兩個部門嘅專業,若果佢哋認為我個情況唔係工傷或者理據不足就唔會再跟進件事,之後佢就話會直接去信呢兩個部門攞我資料⋯⋯⋯⋯我想請教一下,我應唔應該比資料佢,同埋我應該點樣做,因為勞工署話明有掙議個案不能安排判傷,咁我係咪只有等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