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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25, 2020, 01:02 (1494 天前) @ 庄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即工傷病假)。

一旦正式判傷,勞工主任會於當日向工友作出聲明,工傷病假祇會計到判傷當日為止,判傷後的工傷病假不會獲得4/5人工作作為補償。若工友判傷後繼續睇醫生並獲發病假,必須要以書面通知勞工處,待勞工處將新增病假交予醫生審查,然後才將新加的病假登記入證明書內,方可獲得承認為工傷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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