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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25, 2020, 01:20 (1522 天前) @ Fung

多謝 閣下查詢。 公司做法,不明所以,現回覆如下:

1)
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2)「一年會有8日有薪病假」所指何事?是否指一位同事一年最多只可以放取8天有薪病假?抑或是指優於法例規限的「有薪病假」一年最多8日?請閣下釐清。如果公司關於有薪病假的累積/放取有薪病假安排/疾病津貼給付曾經優於法例,而公司單方面沒有徵求僱員同意削減有關安排,僱員有權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中的「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申索,有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詳見以下連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3) 有必要指出有薪年假、有薪病假為各自獨立的法定權益。按《僱傭條例》,有薪年假首天先於有薪病假首天,則視為有薪年假,不需另補有薪病假及疾病津貼。有薪病假首天先於有薪年假首天,則視為有薪病假另需補回有薪年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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