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通知期
承上題,如我需要12月31日離職,則賠償金是由1月1日至1月30日計算,還是要賠足三個月?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只規定了通知期的規限,如閣下協議了通知期是三個月,即給予公司三個月通知期便可以,如果不能完成通知期,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以閣下的情況在12月31日離職,已經完成了三個月通知期,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了。但是閣下合約又協議了完成一個學期才可以離開,閣下簽署了合約又需要履行合約承諾,所以現場閣下首先要了解合約上未完成一個學期離開是怎樣賠償,如合約沒有訂明,則需要與公司協商清楚,找尋共識。如有其他查詢,可以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