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超時工作問題
根據本人與僱主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本人的法定工時為星期一至五9-6及星期六9-1,另外,加班工作沒有補薪,本人由於超時工作是沒有補薪,我可否拒絕上司加班要求,按工時下班?若拒絕加班,按工時離開,僱員會否被指控失職?除此,僱員要求我們每星期外出見客的次數,若未能達標,僱主要求僱員要按未能達標的次數,每次罰款$500,請問該僱主是否違法?
多謝閣下的查詢,由於現時沒有標準工時,因此加班補償制度是由合約訂明,僱員亦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另外由於最低工資的保障,如果閣下因為加班而增加了工時,是有可能令到工資不合乎最低工資的規定,因此閣下可以計算一下,計算方法是先步計算(1)總工時X$30=當月最低工資,再計算(2)月薪-非工作時數收入(包括:有薪休息日、有薪飯鐘、年假、勞工假、病假、產假),再將(2)-(1),如果是正數即合乎最低工資,如果是負數即違反最低工資。
另外公司與閣下協議的外出見客罰款制度,僱傭條例是沒有規限的,但僱員是有權拒絕參與,而公司亦沒有權益強拍要求僱員罰款,除非雙方達成協議。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