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離職後支薪的安排
你好,
我本是一名試用期內的公務員, 並已於2月中離職。
但政府只於離職後7天內支付了我當月的基本薪金,但尚有 "有薪假期" 所等同的金額尚未支付。
我曾向該部門提出查詢,該部門向我指出僱傭條例等不適用於 公務員。因此該份有關"有薪假期"所等同之金額可能會於今個月尾才會跟政府薪金調整一併支付。
就此我想查詢:
(一) 有關"有薪假期"所等同之金額,政府是否亦應在僱員離職後7天內計算清楚全數支付?
(一) 以我所知《僱傭條例》可能不適用於政府,但政府的政策是政府僱員的僱用條件,均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的規定。 所以請問政府就我事件中的安排是否合理? 是否合規例?
(二) 若該部門指就我有關"有薪假期"之金額需要於3月尾才能支付, 政府是否應該就過期支付工資而須繳付的利息?
期望能得到閣下寶貴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