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放左55」後復工並持續受僱,服務滿一個月後可累積 4 天,並以120天封頂。
「公司話因為我只有65日有薪病假可以放 而之後就要放無薪病假」,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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