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的病假 / 年假
多謝 閣下查詢。《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 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 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 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即「工傷病假」)。
1) 作工傷病假處理,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2) 工傷病假、有薪年假不能重疊。如未能放取有薪年假,則以有薪年假薪酬給付,款額為年假首天,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