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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新名 年資及遣散費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23, 2020, 15:22 (1489 天前) @ 小瘋子

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員工必須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才可享有遣散費, 而僱員必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才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定義。 因此「如閣下所簽之兩份合約僱主分別為A公司及B公司兩個「不同的僱主」, 那麼 閣下便不符合領取遣散費的資格了。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遣散費的相關法例條文可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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