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不足一年 公司需要搬遷 離職通知期仍需一個月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故此,公司需向閣下支付有薪年假薪酬。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
舉例說,如果僱員想提早10 天離職,就須補償10 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僱主;相反若僱主欠僱員10 天假期,亦須補償10 天假日補償金給僱員。由於以上兩項數目可互相抵觸,故出現假期可以代替通知期的錯覺。而事實上,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公眾假期日數,並不影響通知期的長短。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