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年假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1)如合約終止而尚餘未放取的年假日數,必須以,「終止合約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2)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另外,勞工法例中,離職通知期並無否定「缺勤」(前提需要僱主授權有關行為)。離職通知期內,僱員如已獲僱主授權下缺勤,按當實際缺勤時間扣除工資已無拖欠,不需另補代通知金予僱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