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合約列明離職後3個月內不能做相同類型的工作

by DWWC @, Monday, May 11, 2020, 19:57 (1439 天前)

你好,本人係某物業管理公司做左4年左右,現在仍然在職。但在5月頭收到通知現在工作地方未能續約,需要調去其他地點工作,而新個間管理公司亦接洽本人留下,但望番現在份合約其中一項列明:
僱員所受僱之職位,有可能讓你接觸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重要機密資訊并從中得益,亦可能影響和聯絡在業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公司客戶,僱員,工人,顧問和董事。同意在考慮到保護公司利益的同時,以下適用於僱員的條款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僱員向本公司立契承諾,在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後3個月內 ,不得受僱於任何公司,去從事僱員與本公司僱傭關係終止前12個月內積極參與的業務,工作,或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係式可能形成競爭關係的業務或工作,包括現駐守之大廈,公司保留追討其所引致公司損失及其補償之所有權利。

而本人只從事前線工作(APO),請問這條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適用於本人身上?因這條款沒有列明那些職位是受限制 ? 望解答 THANK YOU!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