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可將不多於 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 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最少連續發放 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閣下現有的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按照法例,有權向僱主申請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分開發放,如僱主反對,則屬違反僱傭條例。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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