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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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保存下列紀錄: 1. 每名僱員開始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 2. 每名僱員所累積的全部有薪病假,包括第 1 類及第 2 類有薪病假的總數; 3. 每名僱員曾享用的有薪病假日數,及從第 1 類或第 2 類有薪病假日數中扣除 的紀錄; 4. 每名僱員曾領取的疾病津貼,及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 上述紀錄必須於僱員放畢有薪病假復工後 7 天內由僱員簽署,僱員亦有權查看其病假紀錄。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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