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簽僱傭合約,公司拒按無明確指定下發放—個月代通知金
本人10個月前開始入職現物流公司倉務員,與下述Ken的情况類同。
見工時袛提到薪資、上班時間、工作內容,入職後雖多次向倉務經理追問仍未有僱傭合約事宜,但都沒有確實回覆,在知道其中兩倉務同事均沒有僱傭合約後,便沒再向倉務經理追問。
最近公司要解僱本人,認為對有簽訂僱傭合約的其他倉務員,合約內容都有寫明試用期後,勞資相方均是用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關係,以—時疏忽才未與本人簽訂僱傭合約為由,拒絕根據《僱傭條例》,在未有明確訂明下,不能少於 1 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給本人。
希望 貴會可否幫忙提供附有案件編號(eg LTBC 595/2019)的這類案件,供本人參考?
輝
2020年7月25日
網上類同,唯沒有案件編號及法庭判決結果的案件:
『Ken入職了一家物流公司數月。他入職時老闆只是和他提到薪資、上班時間、工作內容,其他的按照行業的規則來定。Ken也沒有多問,就答應了。近日老闆想解僱他,於是按照7天的通知期告知Ken。Ken不認同這個決定,他認為老闆應該根據《僱傭條例》不能少於 1 個月通知,所以必須給他1個月的通知期或者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