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產假期間的支薪問題。
基於疫情問題,在過往數月,公司要求員工由每星期五天工作,
縮減至二、四兩天至最近更改為二,三,四三天,
就有薪薪產假的定義,本人已於公司任職接近六年,
產假由8月3日起,開始70天的有薪產假,若薪金為16000,
1)以過往平均12個月工資4/5支薪,在過往數月每月包含的無薪日是否應計算於平均月薪內?
2)另外公司現安排在8月3日還以每星期三天工作天計算月薪,
支方是否可以此為有薪產假的員工薪金再4/5支薪?例如上月工資為9120*4/5=7296
3)過往十二個月可剔減之假期定義是否包括無薪假?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