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返工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符合以下索償的資格,有權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由,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又,《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工會角度而言,穩定的工作機會對員工很重要。法定權益需保障。然而,公司有關安排未必違法,原因是,《僱傭條例》下正當理由中的「其他實質理由」、「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涵蓋面甚闊,而工友未必能舉證成功「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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