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
1) 如果員工是簽了合約及其內容是 "中止合約須給予對方不少于為2個月通知期或離職后之通知期/可代通知金/放取年假安排等雙方同意下進行", 如非雙方同意, 員工要2個月才能離職嗎?
2) 由于 勞工法本身是 "只要員工付出等同通知金便可離職", 以上合約內容少于勞工法,可否被視為無效嗎?
3) 現在,如 9月1 日提出辭呈, 員工想以一個月年假及補一個月工資離職, 他正式合約最終日是9月30日,可以嗎? 僱主不同意, 員工是否一定要合約到10月31日為止?
4) 員工曾發出EMAIL 和信件請辭, 但僱主一再說"無收過" (已刪電郵和信件) ,可以怎樣?
5) 員工堅持補一個月,僱主說通知期內不可休假, 如員工仍要賠兩個月走,公司會出信告其毁約(告他沒跟簽下的通知期合約作出雙方同意之安排), 可以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