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查詢
1.請問在418條例當中,是指4星期內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才能算是連續性合約連續性合約?
2.僱員是否需要受僱滿3個月及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 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3.僱員是否受僱滿1年及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 便可享有薪年假?
4.若僱員首8星期每星期返足夠18少時, 第9星期不足18小時, 之後第10-12星期都返足夠18小時, 這個員工還能計算為連續性合約員工嗎?
5.如不是連續性合約僱員, 是否沒有假日薪酬(12天的法定假日)?
6.如果連續性合約斷開,不論是否超過3個月都需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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