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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強制更改放工時間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三, 九月 16, 2020, 22:24 (1280天前) @ Mr Kwok

多謝 閣下查詢。

1.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又,僱員如符合法例的所有條件,有權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作僱主解僱,申索法定權益。

2. 勞工法例從來沒有就此作出規限。

3.
一,假期不存在「對沖」。法例明文規定,如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僱主應安排僱員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二,香港有兩種假期制度:《香港法例》第57 章《僱傭條例》下的12天「法定假日」及《香港法例》第149 章《公眾假期條例》下的「公眾假期」;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及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等「紅日」,並非全部劃一為法定假日,該五天假是否需要上班及有薪與否,與休息日重疊是否需要補假,均由以資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而定!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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