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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更改上班時間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四, 九月 17, 2020, 11:32 (1279天前) @ Wing

多謝 閣下查詢。

1.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2. 假如閣下符合索償的資格,有權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作僱主解。需要留心,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故此,如符合法例的正當理由,僱主有權利可隨時更改上班時間。然而,工會認為應該勞資協商做好充分溝通,達致和諧雙贏。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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