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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查詢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六, 九月 19, 2020, 11:25 (1277天前) @ 唐小姐

1.請問在418條例當中,是指4星期內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才能算是連續性合約連續性合約?

2.僱員是否需要受僱滿3個月及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 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3.僱員是否受僱滿1年及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 便可享有薪年假?

4.若僱員首8星期每星期返足夠18少時, 第9星期不足18小時, 之後第10-12星期都返足夠18小時, 這個員工還能計算為連續性合約員工嗎?

5.如不是連續性合約僱員, 是否沒有假日薪酬(12天的法定假日)?

6.如果連續性合約斷開,不論是否超過3個月都需要重新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

1.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2.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3. 按連續性合約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4. 仍然是。
5. 不會。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僱傭條例》下12 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 薪酬。
6.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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