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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問題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日, 九月 20, 2020, 06:30 (1276天前) @ Wendy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6(4)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法例條文的字句換成白話,何謂「一個月」,就是 N 至 (N-1)。離職信的署名日期並發出日子為 2020年9月18日發出,即「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及至 「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正是2020年10月17日,當天亦為「終止僱傭合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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