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及勞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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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公司年假為每年10日假期」。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年或以上,公司此後有關日年假日數如不按年遞增則低於法例。
2. 「現僱主說首三個月不享有年假工資」僱主曲解法例,有說法實為誤導。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是已僱員該假期年整段受僱期計算(如受僱滿 3 至 12個月)。又,僱主不能以此為由扣薪。
3. 按法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僱員既無反對無薪假安排,「沉默也等於約定」。
4. 勞工法例從無「無薪假」一說。月薪僱員如因此權益受到侵損,有權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作僱主解僱,追討法定權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5. 資料不足,無法計算。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完整帖子:
- 年假及勞工假期 - 何先生, 2020-09-21, 18:50
- 年假及勞工假期 - 勞聯權益委員會, 2020-09-22, 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