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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及勞工假期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二, 九月 22, 2020, 06:23 (1274天前) @ 何先生

多謝 閣下查詢。

1. 「該公司年假為每年10日假期」。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年或以上,公司此後有關日年假日數如不按年遞增則低於法例。

2. 「現僱主說首三個月不享有年假工資」僱主曲解法例,有說法實為誤導。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是已僱員該假期年整段受僱期計算(如受僱滿 3 至 12個月)。又,僱主不能以此為由扣薪。

3. 按法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僱員既無反對無薪假安排,「沉默也等於約定」。

4. 勞工法例從無「無薪假」一說。月薪僱員如因此權益受到侵損,有權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作僱主解僱,追討法定權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5. 資料不足,無法計算。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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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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