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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守册內的守則

by Jane @, Thursday, September 24, 2020, 14:37 (1303 天前)

本人被公司即時解僱,没有解釋理由。由於合約內無注明有試用期,而終止僱傭关係一項訂明要七日或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我以為公司要支付代通知金給我。
本人離職後至今十六日,仍未收到工資,勞工署已協助。至於代通知金,勞工署主任说因我工作期未過418,即使我的合約内我的工時符合418,亦好难追討代通知金。而且该公司指出其《員工守則》内有注明一個月內即時解僱而毋須付代通知金。我從未見過這本《員工守則》,是否就此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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