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一問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如終止僱傭合約,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則不少於7天通知。
具體情況需視乎 閣下的合約和employment letter的具體內容再行決定。
有關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相關法律條文,見:(表一)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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