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5年年資的孕婦因黑雨遲到被指態度有問題而收警告信
2021年6月28日8:20am天文台發出黑雨,公司上班時間是9am-6pm,公司政策中沒有黑雨下的安排,當時我仍然在家,於是我決定留在家中,但9:30am 收到上司電話通知要我盡快返回公司工作,為了保障自己及肚中孩子的安全,我要求雨勢轉弱才回去,我怕跌倒(因為3年前在公司試過跌倒導致主力手骨裂工傷,但我打算大事化小,並沒有另外進行私人索償),之後天文台11:05am發出紅雨,我12pm返到公司,但收了人生第一封警告信。
我自問沒有曠工、在這五年幾一直對公司付出,公司沒有加班費,平時加班,就算試過過夜都沒有跟公司計較要求加班費,但公司居然用「沒有主動在9am前通知公司會遲到」而發出警告信,本人認為懲罰過於嚴苛,初犯為什麼不能用其他較輕的方式懲罰?例如口頭警告之類。雖然公司沒扣人工,但在此情況下,請問公司發出警告信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