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杰 , 發表於: 週一, 十一月 29, 2021, 12:48 (841天前)
本人於2016年12月20日入職公司a,因此將於2021年12月20日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 但我於2021年11月26日收到公司a的解僱信,扣除年假後,12月16已能離開公司 請問我是否可以向公司a追討長期服務金?
作者: 車厘子 , 發表於: 週三, 十二月 01, 2021, 15:56 (839天前) @ 杰
按《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享獲遣散費。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及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可享獲長期服務金。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 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有關法例參考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