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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服務金問題

作者: @, 發表於: 週一, 十一月 29, 2021, 12:48 (841天前)

本人於2016年12月20日入職公司a,因此將於2021年12月20日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
但我於2021年11月26日收到公司a的解僱信,扣除年假後,12月16已能離開公司
請問我是否可以向公司a追討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問題

作者: 車厘子 @, 發表於: 週三, 十二月 01, 2021, 15:56 (839天前) @ 杰

按《僱傭條例》,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享獲遣散費。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及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可享獲長期服務金。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 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有關法例參考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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