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杰 , 來自: 黃竹坑, 發表於: 週二, 十一月 30, 2021, 10:30 (840天前)
你好,我昨天11月29日遞信辭職,但總務卻說我的計算方法錯誤,要求我改回最後上班日期是12月7日。請問7日通知期怎樣計算,謝謝。急!
作者: 車厘子 , 發表於: 週三, 十二月 01, 2021, 16:07 (839天前) @ 杰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員辭職只需要根據僱傭條例給予僱主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便合乎法例要求。除非雙方有另定協議,否則公司無權強迫僱員留任或要求僱員自行找人頂替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