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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早離職 , 合約及代通知金

by Ho @, Monday, January 27, 2014, 11:22 (3732 天前)

本人3年前入職現任公司,員工合約上只寫著試用期(3個月)完結後,離職需要2個月書面通知 (2 month's written notice), 並沒有提及代通知金.

本人於今年1月23日以書面通知現任公司會於今年2月21日離職,願意支付相關的代通知金.
但僱主要求我工作滿2個月(即3月22日)才可離職,他們說我提早離職,就算願意支付代通知金,也是違約 (breach of contract).

之後我把合約細閱多次,但有些條文看不明白.不肯定僱主所言是否合法及有根據.

就算願意支付代通知金,也不可提早離職,否則就算違約.真是這樣嗎? 請問法律上有沒有相關的條例呢?

另外,若果違約,我該怎樣處理呢?

關於提早離職 , 合約及代通知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anuary 27, 2014, 14:47 (3732 天前) @ Ho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為一段以月為單位的期間,則該合約的任何一方如同意付給對方一筆將所需月數乘以下列款額所得的款項,即可無須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因此閣下是有權用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另外僱主亦有權行執意控告閣下違約,但是僱主是需要提出其理據及被法庭接納才能控告閣下。如閣下有其他查詢,可以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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